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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社部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

2026-05-09 00:07:24 作者 : 浏览 : 13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我们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现向您实名举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等人。被举报人擅自对JYPC组织发布侵权声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企业利益,增加企业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无权对JYPC实施行政处罚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中明确认定:“当事人(JYPC)提出听证,认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本局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资格审核和注册的,是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以技能为主的国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无需备案。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对JYPC没有行政处罚权。被举报人擅自通过这两家单位JYPC发布侵权声明,以“山寨证书、骗、扰乱市场秩序、国家不认可”等定性词汇否定JYPC证书的合法性,是典型的越权行为。

(二)被举报人实施事实上的行政处罚

被举报人虽然没有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名义行事,但其行为在事实上对JYPC构成了行政处罚:

被举报人的具体行为包括:增加法人义务要求JYPC必须“经人社部门备案”“授权”才能发证减损法人权益禁止JYPC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字样和国徽标志减损法人权益宣称JYPC证书无法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注册执业、积分落户、个税抵扣等的依据

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行政处罚的定义——“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三)被举报人组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企业利益

2022年4月23日,被举报人联合27家官办发证机构,冒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网站的二级域名,建立2个所谓的“山寨证书”栏目,集中发表74篇侵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文章。

同时,被举报人动员全国各地人社厅(局)、300多家知名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转载或发表造谣、抹黑JYPC的侵权文章1200余篇,使用“假、骗、山寨、国家不认可、扰乱市场秩序”等定性词汇,形成了全国范围的负面舆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由此给举报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11.4090万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请求

1依法认定被举报人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等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其越权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无效

2、对被举报人组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JYPC商业信誉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对被举报人违法实施行政措施、给JYPC造成151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责令人社部及其下属六个事业单位,立即删除人社部网站于2022年发表的损害江苏英才集团商业信誉的74篇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行政处罚法》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用无数教训换来的法治底线。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项权力。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没有行政处罚权,但他们却公然无视法律,擅自对一家合法经营二十七年的民营企业发布“山寨”“骗”“国家不认可”等定性声明,要求JYPC“必须经人社部门备案”。这些行为,在《行政处罚法》上清清楚楚地写着:“减损权益、增加义务”,这就是行政处罚!

恳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宣告被举报人的违法处罚行为无效,并追究被举报人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洗去企业蒙受的不白之冤,重铸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夯实不可动摇的法治基石。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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